票券訂房須知
票券訂房取消辦法
1. 消費者於確認預訂房間後因故通知本店取消訂房,本店得依消費者保護法和主管機關之規範,得於等值票面金額內向消費者收取手續費(解約金)後,自履約保證金扣除並退還其餘額。其退還比例方式如下表:
旅宿業旅客於票券訂房定型化契約、退還比例表 | |||
解約通知 | 住宿前3日 | 住宿前1~2日 | 住宿當日 |
退還比例% | 100% | 50% | 0% |
備註 | 註1:消費者因故退訂時依本表比例%退還預收房價總金額。 註2:旅客因故解約者,應事前以訂單通知信做線上取消之請求或主動通知本店辦理取消訂房。 註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旅客原因,例如颱風.天災…等因而解約者,應無息退還旅客全部履約保證金。 註4:其它未盡事宜悉依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辦理。 |
2. 若因本店疏失無法履行契約,導致消費者無時段可用,其責任歸屬應由本店負責。本店應盡最大努力向消費者提供同等或更高等級的替代產品服務,且不得向消費者收取差額。如本店無法尋找替代產品服務,應賠償消費者原訂位價金一倍計算之金額。如因故意所導致者,應賠償原約定價金三倍計算之金額。但違約事由發生後,本店與消費者雙方另有協議者,依其協議。
3. 如本店或消費者所在地遇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如:颱風、豪雨、地震、土石流…等),致成為中央氣象局公告之警戒區域,因而造成訂房的消費者當日無法前往住宿時,依法取消訂房並退還全部履約保證金。
4. 超出訂房內容、服務或使用時所增加額外費用,請現場結帳,除此本店票券訂房不再重複開立發票或憑證。
5. 消費者申請取消作業流程如下圖表: